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托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房屋全部人、用法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需根据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其次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