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相关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其次条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为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各成员行。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成员行、成员行分支机构、备选质押品、质押额度、债券质押率、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品最短待偿期均根据管理方法定义。 第四条双方共同托付.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并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章。 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乙方可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向甲方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并将该质押额度用作净借记限额安排给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用于向甲方供应小额支付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