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国有土地用法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留意相关事项,签订合同需要留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我整理的长沙市国有土地用法权转让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长沙市国有土地用法权转让合同.一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宅地:_,邮政编码:_. 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宅地:_;邮政编码: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用法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用法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用法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房产(或_部分房产),其用法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用法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 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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