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承诺书(共3篇) 鄂财函2021107号 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清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 依据财政部印发的通知(财资2021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1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鄂财函202148号)精神,各部门、各单位是国有资产清查的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清查结果,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担当责任。省财政厅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法人代表承诺书,现印发你们,请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在申报的资产清查报告首页附上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法人代表承诺书 _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5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法人代表承诺书 依据财政部及我省对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的相关规定,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