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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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城乡低保一、城乡低保条件和标准认定条件: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 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认定三要素:户籍状况、收入情况、家庭财产 状况)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 3550 元,人均月补差标准 164 元(按季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 470 元,人均月补差标准 262 元(按月发放)。低保金发放标准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也叫补差。二、低保办理程序

2、(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2. 履行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手续。3.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登记。4.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诺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自动申请退出低保。(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审核最低生活

3、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家庭各类收入和财产状况,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核定:(1)信息核对。对低保申请家庭的车辆、住房等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乡(镇、办)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2)入户调查。乡(镇、办)受理低保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核查人员由乡(镇、办)工作人

4、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真实性以及入户核查的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办)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 居) 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 2/3。所有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

5、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未如实评议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追究相应责任。(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审查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及抽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固定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根据申请人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动态管理制度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处理。低保申请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乡镇(街道办)受理乡镇(街道办)核查乡镇(街道办)组织民主评议乡镇

6、(街道办)审核公示报县民政局审批。低保金发放时间:每季度初 10 日前发放。城乡特困供养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办)受理乡镇(街道办)组织核查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每季度初 10 日前发放,长期公示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持有残疾证)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几种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救助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 4616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 637 元。(按季发放)特困供养申请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乡镇(街道办)受理乡镇(街道办)调查乡镇(街道办)组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审核公示报县民政局审批。特困供养金发放时间:特困供养金按季发放,每季度初 10 日前发放。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办)受理乡镇(街道办)组织核查、民主评议和自理能力评估乡镇(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每季度初 10 日前发放,长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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