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气不足的突出冲突,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其次条 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依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状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 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用法甲方供应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依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依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方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