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责任辩析工程安全责任问题是行业目前议论颇多, 且也是一个令人讳莫如深的敏感话题。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是否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我们认为从法理上讲监理无责任, 但又不能笼而统之一概而论。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 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 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 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 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的防范、发生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