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桩基检测市场化和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构建粤东西北区域范围内企业投资服务最优环境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 大 第 4 号公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的实施办法(粤建法 2011 111 号) 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桩基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 稳妥地开放桩基检测市场,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已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水利、交通等工程除外)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凡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取得桩身完整性检测专项资质并获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可在清远市范围内开展桩身完整性检测、15000KN以上(不含) 的静载或高应变检测、桩基抗拔试验和沉降观测业务。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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