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公平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公平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公平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公平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公平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公平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商定的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商定的,根据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