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检验(以下称检验) 工作,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工作的管理, 依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广东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和广东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指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指定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认可(如CMA 资质认定、 CNAS 认可等),且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备案后的生产企业(以下称化 妆品生产企业) ,可以出具本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资质备案,以及开展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省局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资质备案和开展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称市局) 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