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999 年 11 月 27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 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