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 年 1 月 1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6 年 9 年 29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 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劳动者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