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104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431号) 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粤财教 201167号) 精神,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普通高中部。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普通 高中教育加快发展,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普通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国家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 挪用和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