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明确我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 20171849 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和直管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并包含下列内容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在起草环节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市场准入;(二)产业发展;(三)招标投标;(四)政府采购;(五)经营行为规范;(六)资质标准;(七)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 前款所称政策措施,按制定主体划分,包括:(一)以我厅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二)我厅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水利部决定、制定或批准的政策措施;(三)我厅报送省政府或水利部授权批准的政策措施;(四)由其他部门牵头、我厅参与起草的政策措施中涉及我厅职责范围的内容。本办法所称政策措施,既包括对行政管理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