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广西各级工商部门登记
2、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人员(项目经理、主任等) 。区外入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于分析、判断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 2 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遵守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
3、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意见
4、,及时采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第六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行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本辖区 3 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联合奖惩制度。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布等工作。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建立与新闻媒体联络机制,采集、核实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定期上报本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
5、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以及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提供。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数据等有关信息,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我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其在区外所产生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不记入总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区外入桂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
6、责人的优良信息、不 4 良信息、警示信息,仅限于在桂经营形成的信息,但需提供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相关信用信息。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一)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印章准刻证“六证合一” ) 、上年度纳税规模、法定代表人、管理面积、注册地等相关信息。(二)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建筑面积、栋数、户数、配套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三)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执业经历、培训经历(
7、证书) 、劳动合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地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二条 优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 5 相关协议,自觉遵守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积极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获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表彰、服务对象等社会公
8、众的表扬信息。第十三条 优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三)各级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表彰文件;(四)媒体、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的表扬信息;(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注册地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优良信息采集手续,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材料,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对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企业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库。第十五条
9、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记入优良信息之日起在全区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优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情况 6 属实的,不计入优良信息;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公示期满后,优良信息生效。第十六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查属实的媒体曝光、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信息。第十七条 警示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
10、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协议,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一)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二)侵占、挪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未按规定退出服务项目,严重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五)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7 严重影
11、响小区正常秩序的;(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八)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逾期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九)拒不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十)物业服务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十一)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第十八条 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
12、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二)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三)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情况;(四)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 8 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之日起在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
13、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警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默认相关信息。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如核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
14、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实的,责成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经复核确属无误的,维持原核查结果,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并按规定计入信用档案后,任 9 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或删除。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公示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 100 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12 月 31 日止共 12 个月,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
15、分。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得分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详见附表)执行。对我区行政区域内无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进行信用评价计分,但对其经营情况定期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 注册地在广西的物业服务企业跨设区市分公司的信用加减分同时记入总公司的信用加减分。总公司信用加减分值= 分公司加减分值 (分公司所服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总公司所服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 。区外入桂经营的物业企业分(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以其分(子)公司在桂的业绩独立
16、评定,不考量其总(母)公司的业绩及信用等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将入桂经营的物业企业分(子)公司的信用评价情况向其总(母)公 10 司注册地的省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服务行业组织通报。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 AAA 级(优秀) 、AA 级(良好) 、A 级(合格) 、B 级(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信用得分在 130 分以上(含 130 分) ,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 AAA 级;信用得分在 105 分(含 105 分)至 130 分之间,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 AA 级;信用得分在 90 分(含 90 分)至 105 分之间,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 A 级;信用得分低于 90 分,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级。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划分为 A 级、B级、C 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信用得分在 100 分以上(含 100 分)的,信用等级为 A 级;信用得分在 90 分(含 90 分)至 100 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 级;信用得分在 90 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 C 级。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 B 级。本办法所列的警示行为中,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作为主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