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田指标管理使用,认真落实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 2017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816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13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 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 201721 号)、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范围内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开展的水田指标储备、使用、交易、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新增水田(含直接垦造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与可调整地类改造的水田),经验收并在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