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广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 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规范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 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10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 201311 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林产品及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服务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辐射带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广东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第三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四个走在前列”为发展理念,通过市场运营、科技创新、 高效的经营模式、科学地利用森林资源,做大、 做强、做优林业产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广东率先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实行自愿申报、 依规评审、 择优认定、 动态监测、 定期复核的原则。第五条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