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 河监刑执字第 1515 号罪犯王辉锐,男, 1989 年 4 月 25 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 12 月 7 日作出 (2015) 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64 号刑事判决, 以被告人王辉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 年 4 月 5 日作出(2016) 粤刑终 21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 年 8 月 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 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 严格遵守监规纪律, 严格服从警察管理, 认真按照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 取得较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