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 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联合认定,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 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第三条技术服务单位的申请、认定、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认定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五条申请技术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