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加盟协议.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领业,并全部“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托付给第三者,并称作托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其次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托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宅)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恳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方案,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特地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主动地帮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