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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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University of Electronic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培养基础知识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助学金的常设机构,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第三

2、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相关组织实施,本科生由学生处落实。各学院成立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该小组除学生工作、教务管理等有关人员外,可以邀请部分教师代表参加。第二章 奖学金设立第四条 我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就业奖励金和“成电之友”奖学金等类别。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 8000 元/人。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 5000 元/人。第七条 国防科技奖学金由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

3、联合设立,奖励优秀大学生攻读国防科技学科专业,积极投身于国防科技事业,奖励金额为 10000 元/人。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2000 元/人或 1500 元/人。第九条 标兵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金额为 1000 元/人。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成绩在本2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省排名靠前者,奖励金额为 1000-5000 元/人。第十一条 就业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到艰苦地区就

4、业的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 元/人。第十二条 成电之友奖学金由社会各界资助设立,按照约定协议评审。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三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权向所在院(系、所)申请奖学金。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第十四条 上一学年内有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奖学金。第十五条 上一学年内凡有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等奖学金。第十六条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上一年度在外学习时间

5、6 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我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办法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要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布学校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基础上,可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以一定方式公开征求学生意见,并进行合理调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第十九条 学校各种类奖学金均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奖学金两者之间不能兼得。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

6、标兵奖学金是获评其它种类奖学金的必备条件(就业奖励金除外),评上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其它种类的奖学金。其它种类奖学金之间原则上不兼评。第二十一条 校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3University of Electronic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第五章 颁奖与表彰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奖学金和部分成电之友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颁奖,每年五四青年节举行,其余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颁奖。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生名单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获奖学生突出事迹由校、院两级进行宣传报道。第六章 申 诉第二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小组应在 3 日内做出答复。第二十六条 如申诉学生对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定小组答复后 3 日内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申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 3 日内作出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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