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通过事先分析,动态的识别和评价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涉及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也适用于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第三条 职责(一)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负责解释。(二)各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本制度进行实施。第四条 引用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工作程序(一)各单位对本部门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并形成单位环境因素清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二)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公司重要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形成公司重要环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