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排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由于采选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所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活动。第二条 本公司采选加工产生的危险废物来源初步判断为选矿工艺废水处理站(池)产生的污泥。第三条 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和采用先进技术,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第五条 公司各级、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管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负责对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工作,并负责对临时贮存场所的日常管理,公司安全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