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质管理和化验工交接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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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质管理和化验工交接班制度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2、水质化验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GB1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保证锅炉经济运行与安全运行。 3、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4、严格执行GB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5、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炉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卧式、内燃小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6、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7、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两小时测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二到四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氧根、PH值,水质化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适当增加化验次数。 8、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下表规定。项目给水锅水额定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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