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保护监测和环境报告制度公司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管理监测任务,保证全公司的环境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需要监测的污染因子及时进行评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条 相关排污单位负责对环境污染因子的监测和记录,监测后及时向安全环保部上报监测情况;对于突发情况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应建立污染源档案,掌握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会同设备能源物资部、质量检测中心对环保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校核,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数据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应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第五条 环境监测点的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依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现场具体情况确定,样点的时空分布应反映监测对象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第六条 根据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规范管理采样点。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包括采样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