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备品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备品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水电部(87)水电电生字第42号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办法 能源部电(92)第94号3 术语和定义3.1 备品为了有计划地检修和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检修,缩短设备的停用时间,按计划预先储存的零、部件。按电力生产的特点和备品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事故备品和消耗轮换备品。3.2 事故备品3.2.1 设备性事故备品除主机以外的其他主要设备,这些设备一旦损坏,将影响发供电的正常运行,而且损坏后不易修复或难于购买者。3.2.3 配件性事故备品指主要设备(主机和辅机)的零部件,这些部件在正常情况下不易磨损,正常检修不需更换,但损坏后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直接影响主要设备的安全运行,而且损坏后不易修复,制造周期长或加工需要特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