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编制要求。第二条 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应按本编制要求制定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如有),并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含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编制要求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编制要求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 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并尽量以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企业及本期债券的情况;(二)引用的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范围和资料来源, 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三)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四)企业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