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污染排污口(源)管理考核办法为落实公司污染物排污的管理,加强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 加大公司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力度,根据总部、省、市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源) 的管理( 含废水、废气 ) 。第二条 排污口管理坚持 “谁污染, 谁负责” 的原则。排污口(源) 管理是指对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跟踪、监测以及相关运行设备和基础设施管理等。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部门必须建立排污口台帐及排污口检查管理制度。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其工作区域内排污口的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口(源)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第五条 必须加强管辖区域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做好排污口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保证公司环保目标的 实现。第六条 不准擅自对排污口 (源) 进行更改、 变动。排污口位置等发生变化时,所在的单位、部门必须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以书面形式报 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污口位置。第七条 如果排污口(源)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