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已 经 2007 年 5 月 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 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 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 二) 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 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 四)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 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