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 的预防理念,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 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