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亲密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方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需贯彻以方案经济为主、市场调整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四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需严格执行。 当事人托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需出具托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