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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姓 名 李杰 学 号 031060211 学 校 焦作电大 指导老师 高迎军 写作时间 二 00五年十月一日 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关键词(1)三.夫妻财产制历史的考察(4)四.对婚姻财产制的概念进行详细的考察(6)五.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6)六.夫妻财产构成要件的考察(6)七.关于现行夫妻财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7)八.参考文献(9)摘 要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确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本文从以下五

2、个部分:夫妻财产制历史渊源的考察、对婚姻财产制的概念进行详细的考察、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夫妻财产构成要件的考察、关于现行夫妻财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来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同时也是为适应当前人们日益强烈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要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们婚姻立法.关键词:夫妻、财产、权利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及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一.夫妻财产制历史的考察我国古代是属父权家族制度,妻为夫权所支配,妻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平等地位

3、。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万民法即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妻子的财产多是指妆奁,也即嫁妆。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夫妻财产制进步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立法,最大特点是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权,及主张夫妻财产关系为夫妻财产契约关系。采用的财产制度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及妆奁制。而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也可称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婚前财产制在中共苏共区的中华苏

4、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男女平等,财产平等。至此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指 1980 年 9 月 10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并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所作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婚后所得共有制,一是约定财产制。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约

5、定财产制的形式,并赋予其与法定财产制的同等地位。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化程度越来越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注重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存在的诸多缺陷,正在或者将要影响着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审判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二、对婚姻财产制的概念进行详细的考察我国没有专门的夫妻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 48 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我国 民法总则也规定

6、,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 “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但我国还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到现在,封建的不良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

7、者是法律的任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39 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保护里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三)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我国宪法第 49 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四)符合中国的国情。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这个特点,我们

8、对国外的成功的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较现行婚姻法具体和明确,及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一)法定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包含工资、奖金、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方面;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 17 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以下种类:1、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 除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的。关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1980 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一方遗嘱继

9、承的财产或受赠的财产均作为夫共同财不仅违背了被 继承人,赠与人的意志,而且也容易造成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结婚,离婚来敛资聚财。因此,我国 2001 年婚姻法规定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 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才为夫或妻共同财产 5、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共同财产与夫个人财产不明的,作为夫共同财产的推定,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立法例上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都曾被一些国家采用为法定财产制。有的国家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如法国;有的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如英国。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 变化,原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者,经修改加入法定个人有财产制的因素而成为复

10、合财产制。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者,经修改加入共同财产制者,经修改加入共同财产制的因素而成为复合财产制。因而复合财产制成为当代立法的国际趋势。2、个人特有财产制,包含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个人接受遗嘱、赠与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方面;夫妻婚后的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属个人财产:(a) 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质的生活用品;(b)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和业余爱好的价值不高的专用物品;(c) 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医疗保健费、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和抚恤金等;(d)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3、约定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

11、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对约定财产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凡是欺诈胁迫的协议无效;三是书面约定财产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四是夫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义务告知第三人;五是约定财产制的签订采用自愿原则。有建议对约定财产进行强制性公证;也有较多的专家认为增加婚前婚后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协议书公证采取自愿原则,以节约婚姻成本。四.夫妻财产构成要件的考察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

12、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13、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

14、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五.关于现行夫妻财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根据婚姻法第 13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19

15、93 年 11 月 3 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财产分割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此规定与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却发生了抵触。理由有二:其一、把通过法定继承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原则相违背.其二:.以致把个人权利变为事实上的共同权利上述规定,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限制了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2、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的权利这里的分居,是特指夫妻关系恶化,一方或双方故意分开居住,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夫妻分居后双方所得仍视为共有财产有不当

16、之处在于: 第一、从法律建立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根据上看,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是建立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如果夫妻双方关系恶化,已结束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在生活和财产上已经长期分立,我们就没有必要把夫妻分居后各自所取得、管理、使用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夫妻分居时间越长,双方的生活,经济独立性就越强,在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夫妻之间只有一种身份上的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仅仅有一种象征上的意义。 第二、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互的,夫妻长期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互相照顾,互相扶助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一律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

17、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在一些夫妻长期分居引起离婚的案件中,在处理财产时,双方都对自己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提出强烈主张,为了保住自己在分居期间得到的财产,有的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隐匿、毁损、转移,有的甚至发展到当事人之间互相吵骂、打架,导致矛盾激化。这些情况的发生,必然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不利影响。 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分居制度”,如法国民法典“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对妻的财产管理权”。“分居制度”意味着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以,建议在婚姻法第 18 条中加一项“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且满一年或离婚

18、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3、对于夫妻财产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和有形财产的无形转化性规定不足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财产这一概念的理解,一种情况:注重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有形财产,忽视以权利形式存在的无形财产;注重既得的财产及权利,忽视将来可能得到的财产及期待权。另一种情况是:夫妻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夫妻财产的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的智力投资,如出国留学、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成时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可分的实物本来不多,即使全部分给“支持的一方”仍有失公平。考虑一方获得的知识或掌握的技能的社会用途和价值,应

19、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但在实践中,很难将获得技能的费用量化,因为资助物已被消耗掉,转为无形的技能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将转化补偿的形式转化为债,获得技能方应对资助方承担债的清偿义务。以此确立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笔者认为,要克服上述三个方面的弊端,应从立法上确立个人特有财产的制度,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在法律上明确哪些财产归入夫妻个人财产,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弊端,有利于避免因所有权不明而可能出现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视为共同财产,从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也是为适应当前人们日益强烈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利的要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

20、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完善我们婚姻立法.参 考 文 献1梁肇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9 月第一版 219 页;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法律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 篇,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6 月第一版 334335 页;3参见 巫昌 祯主编婚姻家庭新论第 218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 版;4夫妻 财产 制度之研究,林秀雄(台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5婚姻家庭法,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6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7 李 兰芳 略论完善夫妻财产制(http:/ )8 王芳 何铭 冯兴吾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http:/)9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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