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百货) 总合同号: 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厉?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 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依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 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签订补充 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不全都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厉?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其次 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