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 别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其次条年满3周岁至7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内因同一缘由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