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肯定过失的状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过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预告,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法律对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非常严格。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其次十九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