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事项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受理3.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548 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 1 号);中国人民 银行 海关总 署公告2014第 31 号4.受理部门受理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许可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5.基本流程6.申请条件黄金制品进出口企业向分行营管部提交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分行营管部受理,初步审核通过后在 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行政 许可审 核表后送交南
2、京分行分行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完成申请的审批,签发黄金及黄金制品准许证并传递至分行营管部分行营管部通知企业领取准许证,并制作送达回证签字确认2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 2 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 3 年且年均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 3 年且年均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
3、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7.申请材料住所地在南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制品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一般贸易;(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3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
4、请表;(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四)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五)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申请人近 2 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七)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 年的企业纳税记录(由税务部门开具),区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八)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 3 年的企业纳税记录;(九)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十)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
5、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4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当按上述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 第 44 号)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备注1 2843300010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氯化亚金(I
6、)钾(含金68.3% )、氰化亚金()钾(含金57%)2 2843300090 其他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3 7108110000 非货币用金粉4 7108120000 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5 7108130000 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6 7108200000 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7 711319110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8 7113191990 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9 7114190020 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等)10 7118900010 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
7、念币)11 9111100010 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12 9113100010 黄金表带(按重量 计含金量80%及以上)58.办理时限(一)受理行对申请人提出的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材料更正、材料补正处理决定。(二)受理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查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现场核实申请实质内容,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受理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四)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8、申请人送达准许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9.发放证照情况对符合规定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签发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准许证并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通知企业领取并制作送达回证签字确认。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向申请人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6需要延期的,可以在凭证有效期届满 5 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一次延期
9、手续。10.申请“非一批一证”黄金制品进出口试点(一)“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范围为江苏省,试点工作受理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辖内地市及以上分支机构,“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签发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适用口岸为北京、上海、南京、青岛、深圳海关。(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申请与核发。上一年度申请办理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笔数超过 4 笔或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核定黄金制品进出口频繁的企业,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称“受理行”)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并提交非一批一证黄金进(出)口申请表(见附1)。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核发“非一批一证”准许证。(三)“非一批一证”
10、准许证的使用。 “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同一份准许证仅用于同一方向的进口或出口,不限定通关口岸,可用于多个试点海关通关使用。企业及时反馈准许证使用情况,在海关使用准许证办理每笔进出口业务后,均需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数码摄像、复印件等形式告知受理行。(四)“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管理。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有效期满 10 个工作日内,企业将未使用过或未使用完7毕的准许证原件交回核发机构,并说明未使用原因;将已使用完留存海关的“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使用情况报送核发机构。上一个“非一批一证”使用完毕后,批准额度实际使用率低于 70%或办理业务笔数少于 2 次的企业,受理行可
11、暂停受理企业“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申请。9.表格下载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非一批一证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10.咨询渠道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金银处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200 号联系电话:025-8455707911.责任追究办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故意刁难、拖延时间、设置门槛等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举报。举报电话:025-8455708212.办公时间和地点南京地区受理部门联系方式: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金银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 , 下午 2:00-5:00(夏
12、季:2:30-5:30)(备注: 节假日调整工作日以国家规定的时间为准)8地 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200 号联系电话:025-845570799示范文本10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申请编号:申请人名称 XXXX 公司收(发)货人 SINCELONG INTERNATIONAL INDUSTRY CO.,LTD 进(出)口用途 装饰用 进(出)口时间 2016.5.21 进口国(地区) 英国 出口国(地区) 中国进境口岸 出境口岸 上海海关合同号 16SD0423 增值税发票号 44781264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件数 毛重(克) 成色(%) 含纯金重量(克)金箔 7108130000 1 9500 99.1% 700 合计数量 1 9500 700 商品总值(美元) 叁万贰仟零捌拾元整联系人 张三 联系电话 025-12345678 办公地址 Xx 区 xx 路 xx 号 传真电话 025-1345678 邮政编码 2010002 电子邮箱 单位签章(需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