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的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都涉及肯定的技术,但是二者是有区分的。 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讨论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阅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把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挺直可以用法的技术。而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邮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这里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把握的,可以挺直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紧密联系的。所以合同中应对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分享与用法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技术联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重点体现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经营风险上。 在实践中,对于合同商定对一方当事人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合作开发的,应具体分析该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及开发的含义,一般不应作为合作开发合同对待。 什么是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加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