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 职称 改革 工作 领导 小组1986年4月16日发 , 职 改字 1986 第 78 号 ) 第 一章总则第 一条为了 充分 发挥 工程技术 人员 的积 极 性、 创造 性, 促进人才 的合 理交 流,鼓 励 他们 在 推进 技术 进步 ,振 兴经 济,实 现 四化中作出 贡献 ,根 据中 共中 央 、国 务 院转 发 的 关 于 改革 职称 评定 、实行专业 技术 职务 聘任 制 度的 报告 和 国 务 院发 布的 关于 实行 专 业技术职务 聘任 制度 的规 定 , 特制 订本 条例 。第 二条工程 技术 职务 ( 简称技 术职 务) 是 为生 产建 设、 勘察设计 、科 学研 究、技 术 开发 和技 术管 理等 工作 岗位 上的 工程 技 术人员设置 的技 术职 务。第 三条工程 技术 职务 名称定为 : 技 术员 、 助理 工程 师、 工程师、 高级 工程 师。第 四条聘任 或任 命技 术职务的 主要 依据 是 : 担 任技 术职 务的工程 技术 人员 ,必 须具 备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