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第三条 广东省境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卫生计 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工作, 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各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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