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 年 11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第一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二节自然风貌区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 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 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 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