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此次修改共四条内容,分别是第57条、63 条、66条和92条,都是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下面,本报分别对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后的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与运营大大提高了准入的门槛,不仅在注册资本上大幅提高到二百万元,而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