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在我国,劳动法及劳动法颁布以前的有关法规都曾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但由于规定比较粗糙,试用期条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消失了很多问题,使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许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始终都是在用法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严峻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在试有期内的用工行为,削减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很多新的、更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适用试用期时,肯定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就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