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整改措施(共6篇)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思索 一、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引发的问题 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受了土地改革、_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等前后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时至今日,农村土地产权模糊状态还没有根本转变过来。国家给予的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用法权,或曰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或曰法律规定的占有、用法、收益、处置、转让、抵押、继承等权利屡遭侵害,究其缘由就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表现为全部权主体虚置,用法权缺乏自主性、稳定性,收益权被分割,缺乏独享性,转让权不自由,并由此引发了困扰“三农”的诸多问题。 (一)农民产权主体被虚置,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没有被充分敬重 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全部,但“集体”是哪一级,法律规定得较为模糊。如宪法笼统界定为集体全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_法、土地管理法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_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七由于土地全部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