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爱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方案地进展农副业商品生产,支配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方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需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方案经济为主、市场调整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需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和可能,可组织签订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其次章 合同的签订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