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 依据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XX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看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看法(试行)的精神,切实做好 县市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托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托付。对甲方组织的参保率达到 %以上的乡镇、街道,乙方同意接受该乡镇、街道保障基金的管理,否则乙方可以不予受理。 二、乙方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建立特地帐户,专款专用,当年所收的保障基金扣除支付的保障补偿金后,余额转入下一年度。 三、甲方应在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确定的保障基金收取入库日前,将当期应收的保障基金全部划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以确保乙方对保障补偿金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