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其次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阅历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