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其次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的残 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峻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峻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