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是什么与解除后果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全都,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公平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分。 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需是具有劳动力量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力量,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