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趸交保费方式不适用)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其次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峻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峻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