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用法说明 1本合同为示.本(试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示.本(试行)的内容。 2本示.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权人。 (2)用法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用法房屋的其他人。 (3)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购买人。 (4)物业首次交付用法日,是以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用法手续之日计。 (5)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用法的房、_、_、_、_等。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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